近年来,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越来越完善、标准越来越细、执纪越来越严,但仍有少数党员、干部抱着侥幸心理屡屡违规。有的接待单位已安排了用餐和交通工具,出差人也未依规交纳相关费用,回到单位仍申报伙食和交通补助。有的出席会议、活动或讲课时,接待单位已为其购买了飞机票或火车票,或是一并包括在讲课费中,回到单位仍将有关票据按公务出差报销。有的出差期间住在亲戚朋友家,没有产生实际住宿费用,仍想方设法开发票回来报销等等。
差旅费的目的是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。如此种种弄虚作假、多报冒领的行为,使差旅费的报销变了味,其实质是骗取公共财产,是违反财经纪律、廉洁纪律的违纪行为。这其中,有相关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、审批监督不到位的原因,也有财务工作人员当“老好人”、审核把关不严的原因。更多的是,少数党员、干部纪律意识不强、自我要求不严,爱钻空子、爱占小便宜,甚至因这点“小事”付出了沉重的代价。
“不虑于微,始成大患;不防于。湛鞔蟮。”党员、干部要始终明白,搞一次特殊,就会丢掉一分威信;破一次规矩,就会留下一个污点;谋一次私利,就会失去一片民心。要时刻谨记,每一次对纪律的漠视、对规矩的践踏,都可能成为打开贪腐之门的“钥匙”。要严格自我约束,不越纪律“红线”半步。党支部要加强对支部党员的教育、管理,督促其走好遵规守纪“第一步”;也要配合人事、财务等部门,走完责任落实的“最后一公里”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,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,或者无偿、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、使用劳务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,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。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,应当予以接收,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、个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
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严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:
(一)违反规定设定、发放薪酬或者津贴、补贴、奖金的;
(二)违反规定,在公务接待、公务交通、会议活动、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、超范围的;
(三)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。
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,影响公职人员形象,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,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。
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,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、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,由监察机关没收、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,依法予以退还;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,上缴国库。